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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时道兵与高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道兵,高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时道兵。被告高爱平。原告时道兵诉被告高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道兵诉称:时道兵与高爱平系朋友关系,高爱平因投资房地产需要资金,先后33次向时道兵借款合计4456万元。高爱平承诺于2015年2月15日前偿还全部借款,但其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高爱平立即偿还时道兵借款4456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借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高爱平负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因高爱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泗阳县公安局决定对高爱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嫌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已对高爱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故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应作为民事纠纷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时道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600元,依法退还原告时道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芳远代理审判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满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