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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渝青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青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253号原告: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韩庆吉,总经理。被告:重庆渝青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法定代表人:李光胜,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青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6.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2158.00元,共计人民币5204.00元,由原告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褚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石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