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叶昌明与冯元国其他民事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昌明,冯元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叶昌明,男,户籍地址江西省。被执行人冯元国,男,户籍地址四川省。申请执行人叶昌明与被执行人冯元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昌明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如下:1、偿还借款人民币9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81元、保全费人民币545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310元。以上2项合计人民币96936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冯元国价值人民币96936元的财产,或者冻结、扣划其数额相当的银行存款(以查封清单为准)。执行长 万丽华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文精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