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汤国平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黄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国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黄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84号原告汤国平。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黄县分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国平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黄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国平以“有和好的可能,没有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国平以“有和好的可能,没有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国平负担。审判员  贺红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