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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查金生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金生,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82号原告:查金生。委托代理人:胡敏,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本院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查金生诉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