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查金生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金生,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82号原告:查金生。委托代理人:胡敏,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本院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查金生诉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