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邸某与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邸某,女,住定州市。被告元某,男,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与被告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元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蒲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