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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韶辉与史新安、杨雪凡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韶辉,史新安,杨雪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126-2号申请执行人韩韶辉。被执行人史新安。被执行人杨雪凡,曲阳县人寿保险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韶辉与被执行人史新安、杨雪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雪凡已经履行完毕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刑初字第105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刑初字第105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