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韶辉与史新安、杨雪凡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韶辉,史新安,杨雪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126-2号申请执行人韩韶辉。被执行人史新安。被执行人杨雪凡,曲阳县人寿保险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韶辉与被执行人史新安、杨雪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雪凡已经履行完毕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刑初字第105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刑初字第105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