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梁丙科与邢台东森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丙科,邢台东森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梁丙科,个体。被告:邢台东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256号。组织机构代码:57679347-X.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丙科诉被告邢台东森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丙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负担。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