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732号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卫辉市李源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松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