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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732号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卫辉市李源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松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