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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杜友珍、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贾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友珍,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贾云,浙江皮卡王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329号原告:杜友珍。。。。。被告: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云。被告:贾云。。。。。被告:浙江皮卡王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贵文。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友珍与被告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贾云、浙江皮卡王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江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杜友珍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00万元,并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4年4月17日计算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杜友珍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贾云、浙江皮卡王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东阳市公安局已于2015年2月5日决定对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贾云、浙江皮卡王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故本案借款涉嫌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友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杜江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清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