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二终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武顺利与郭育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顺利,郭育新,王明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二终字第00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顺利,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博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育新,男,1976年5号7日出生,住焦作市。原审被告王明智,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博爱县。上诉人武顺利与被上诉人郭育新、原审被告王明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郭育新于2014年12月2日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博民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武顺利不服于2015年2月25日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顺利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顺利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顺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武顺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文宇代审判员 焦红萍代审判员 米新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