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叶孙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孙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882号罪犯叶孙兵,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04)德刑一初字第9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孙兵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04)云高刑复字第852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孙兵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8月16日至2014年10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叶孙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