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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祁雷诉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卫生院、安庆市石化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卫生院,安庆市石化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858号原告:祁某,男,200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理人:祁明七,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祁某的父亲。委托代理人:谭克明,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卫生院,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王建锋,该卫生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丁凌,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石化医院,住所地:安庆市北郊安庆石化总厂内。法定代表人:花杰,该医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为,该医院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晓慧,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祁某诉被告安庆市宜秀区��龙山镇卫生院、安庆市石化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于2015年5月29日以本案证据需补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某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无出于规避法律的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8.5元,由原告祁某负担。审 判 长  万长庆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人民陪审员  曹文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