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79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高贤进,固镇县杨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孟凡旭,金乡县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蔡祥杰人民陪审员 宋庆龙人民陪审员 郝广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