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昂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吕思雨申请执行吕杨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思雨,吕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吕思雨,女,20XX年X月XX日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宏顺小区10号楼3单元XXX室。法定代理人邓楠,女,19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宏顺小区10号楼3单元XXX室。被执行人吕杨,男,19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汉族,联通公司昂昂溪分局职员,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宏顺小区11号楼2单元XXX室。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1)昂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杨自动履行了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1)昂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