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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380号原告:杨某,男。被告:赵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我已经与被告协商到民政局离婚”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杨某预交),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凡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