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刘立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刘立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区政府南。负责人张敬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姚健强,该行职员。被告刘立印。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诉被告刘立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撤回对被告刘立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担负。审判员 张永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