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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一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485号原告:黄某,女,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王某,男,1985年3月28日,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方  昆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俊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