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一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485号原告:黄某,女,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王某,男,1985年3月28日,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方 昆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俊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