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孔安宁、蔡志龙与蔡志龙、武义县双诚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安宁,蔡志龙,武义县双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孔安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斌。被告蔡志龙。被告武义县双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诚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安宁与被告蔡志龙、武义县双诚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安宁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安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安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安宁负担。审 判 长 陈荣飞代理审判员 应 帅人民陪审员 黄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