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初字第0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吴朝阳诉陕西尔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朝阳,陕西尔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327号原告吴朝阳,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尔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朝阳诉被告陕西尔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朝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朝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2元,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