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与上海商氏贸易有限公司、黄明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734号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负责人王建平。委托代理人王妮,上海恒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前。被告商小雨。被告上海商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小雨。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诉被告黄明前、商小雨、上海商氏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巍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黄明前、商小雨、上海商氏贸易有限公司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遂采用公告送达,并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巍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乐新祥、人民陪审员黄玉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明前、商小雨、上海商氏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诉称,2011年8月1日,为生产经营性周转,被告黄明前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XXXXXXXXXXXXXX《个人助业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6万元;双方约定按季还本付息;借款期限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至三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40%执行,自合同项下首笔借款合同发放日起以12个月为周期调整借款利率;被告黄明前未按约定足额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贷款利息利率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40%。本案中,被告商小雨与被告黄明前系夫妻关系,被告商小雨声明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意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同时合同第十条约定,当借款人没有按期足额支付借款的本金或利息的,原告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因催收借款本息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保全费、执行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为担保上述合同履行,被告黄明前、商小雨与原告于2011年8月1日签订了编号为XXXXXXXXXXXXXX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合同》,将被告黄明前、商小雨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XXX室房产(产权证号:沪房地嘉字(2011)第004211号)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同时被告上海商氏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1年8月1日签订了《企业担保承诺书》,就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届满之日起两年。2011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黄明前、商小雨就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XXX室房产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确认原告为抵押权人。原告于2011年8月10日按照被告黄明前的要求以受托支付的方式将86万元打入案外人上海稳信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后被告黄明前自2014年3月21日起出现贷款逾期未缴的情况。截止2014年8月7日,被告黄明前已经连续二期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被告黄明前发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其清偿欠款,该通知书已经有效送达,但被告黄明前对于原告的催收要求未做出回应。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黄明前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42,534.49元;2、依法判令被告黄明前向原告偿付截至2014年8月7日的利息10,444.55元和截至2014年11月21日的逾期利息229.76元,及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利息(利率按《个人助业借款合同》约定执行);3、依法判令被告黄明前承担本案律师费6,128元;4、依法判令被告商小雨对前述3项诉请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被告上海商氏贸易有限公司对前述3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在被告黄明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行使抵押权,对被告黄明前、商小雨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XXX室房产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处置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6、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个人助业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合法有效的借款法律关系;证据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证明被告黄明前与原告就抵押产房办理了登记手续,原告为房产的抵押权人,被告黄明前为抵押人;证据3、《企业担保承诺书》,证明被告上海商氏贸易有限公司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证据4、贷款借款凭证,证明原告按约履行放款义务;证据5、个人借款计息清单,证明被告黄明前所欠欠款本息金额;证据6、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信函收据,证明原告向被告进行了拖欠贷款催收,被告未作回应,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证据7、不良资产追索委托协议、律师费发票及付款凭证,证明按照《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律师费。被告黄明前、商小雨、上海商氏贸易有限公司应诉答辩。鉴于被告黄明前、商小雨、上海商氏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黄明前贷款剩余本金为142,534.49元,拖欠截止2014年8月7日的利息10,444.55元,拖欠逾期利息截至2014年11月21日为229.76元。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6,128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明前、商小雨签订的《个人助业借款合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合同》、被告上海商氏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担保承诺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恪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黄明前发放贷款。被告黄明前未按照约定还款,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有合同依据,且律师费金额符合相关收费标准,本院对此予以准许。被告商小雨确认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商小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上海商氏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抵押房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明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借款本金142,534.49元;二、被告黄明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截止2014年8月7日的利息10,444.55元;三、被告黄明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截至2014年11月21日的逾期利息229.76元,以及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个人助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四、被告黄明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律师费6,128元;五、被告商小雨对第一至第四项判决中被告黄明前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六、被告上海商氏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一至第四项判决中被告黄明前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上海商氏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明前追偿;七、如被告黄明前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判决义务,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可与被告黄明前、商小雨协议,以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XXX室房产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黄明前、商小雨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黄明前继续清偿。案件受理费3,4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三项合计9,046元,由被告黄明前、商小雨、上海商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巍巍人民陪审员 乐新祥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欲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