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商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东方化工厂与蓝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博山东方化工厂,蓝星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586号原告淄博市博山东方化工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徐光清,厂长。被告蓝星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路家庄东。代表人高志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博山东方化工厂与被告蓝星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博山东方化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东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