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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闸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政生与梁丽花+梁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政生,梁丽花,梁秀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闸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刘政生,男,。被告:梁丽花,女,。被告:梁秀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政生诉被告梁丽花、梁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政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政生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敖国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童小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