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晏某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晏某,李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00161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华容县新河乡先锋村一组,因本案于2015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3月6日被取保候审,5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现押华容县看守所。被告人晏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3月6日被取保候审,5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现押华容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经商,因本案于2015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晏某、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顺娥、被告人杨某、晏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元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晏某使用情人万某乙的手机冒称万与被害人李某乙(万某乙的新男友)进行微信聊天,被李某乙识破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晏某认为李某乙骂了自己,怀恨在心。元月30日,被告人晏某得知李某乙在为万某乙办事,心中恼火,便决定找李某乙问狠,当日中午喝酒后电话邀集被告人李某甲并要其再找几个人帮忙,被告人李某甲又邀集了被告人杨某和曾某,然后一同乘坐晏某驾驶的小车去找李某乙。途中,李某甲将一把折叠小刀给了杨某,当车行驶至华容县三封寺镇松木桥拐弯处时,被告人晏某发现了迎面驾车驶来的李某乙,于是将李某乙的车逼停,并下车走到李某乙车旁,将手伸进车窗殴打李某乙。万某乙下车劝架,被晏某制止并打了其两耳光。李某乙要求晏某上车商谈,晏某上车后与李某乙发生支扭,李某乙为躲避殴打便下了车,晏某下车后手持铁棍追打李某乙,被旁人制止,被害人黄某下车劝架,与被告人杨某发生冲突,杨某用小刀捅了黄某的左腰和右胸各一刀,致黄某当场出血,被告人晏某等人见状便停止了殴打。经鉴定:李某乙面颈部软组织挫伤、擦伤,属轻微伤。黄某双侧胸部皮肤锐器伤,左侧第9肋骨骨折并左侧血气胸,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右侧血胸。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晏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分别与被害人黄某、李某乙达成刑事和解,支付赔偿款62000元和13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某、万某甲、伍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黄某的陈述;物证:铁棍一根、小刀一把;华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口信息、刑事案件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相关照片、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晏某、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某、杨某分别与被害人黄某、李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履行了赔偿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杨某、晏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被告人晏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被告人李某甲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吴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