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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范西珍、李继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西珍,李继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132号申请人范西珍,男,汉族,1942年4月27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张福珍,女,汉族,1947年2月26日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妻。被申请人李继福,男,1961年7月27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人范西珍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继福驾驶的津B×××××号小轿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继福驾驶的津B×××××号小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 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