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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甘耀初与吴满添其他权属、侵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耀初,吴满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799号申请执行人:甘耀初,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吴满添,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甘耀初与被执行人吴满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满添应赔偿申请执行人246606.5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31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吴满添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新兴路7号楼602房的房产一套。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吴满添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并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方能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满添所有的上述房产,并委托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委托评估、拍卖期间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7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