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安宝贵、邵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宝贵,邵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22号原告安宝贵,居民。原告邵丽。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凯,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1-9号。诉讼代表人张磊,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爱玲,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宝贵、原告邵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宝贵、原告邵丽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宝贵、原告邵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宝贵、原告邵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1528元,由原告安宝贵、原告邵丽负担。审��判长仝桂香审 判 员 XX芳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薄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