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盛荣富与赵琴龙提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荣富,赵琴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796号原告:盛荣富,男,194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黄辰,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琴龙,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盛荣富诉被告赵琴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武独任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29日,原告盛荣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荣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荣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盛荣富负担。审判员 张晓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