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崂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与司山东鑫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济南鑫鼎投资有限公司、宋蕾、曹恒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山东鑫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济南鑫鼎投资有限公司,宋蕾,曹恒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被执行人山东鑫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鑫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宋蕾,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曹恒娟,女,1974年8月3日出生的,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鑫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济南鑫鼎投资有限公司、宋蕾、曹恒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963286元,执行费320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5日双方达成和解。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崂民三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新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