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罗敏与李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敏,李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969号申请执行人罗敏,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茂华,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茂华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