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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罗敏与李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敏,李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969号申请执行人罗敏,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茂华,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茂华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