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二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江西瑞一陶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东阳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瑞一陶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东阳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403号原告江西瑞一陶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独城镇独新路。法定代表人胡振恒。被告江西东阳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太阳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瑞一陶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东阳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江西东阳陶瓷有限公司以程某的名义从其账户上归还被告欠原告货款。经核实程某出借个人账户,被告江西东阳陶瓷有限公司将公款存入程某个人账户,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现原告要求冻结被告江西东阳陶瓷有限公司、程某的银行存款3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东阳陶瓷有限公司、程某的银行存款3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