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贾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民初字第68号原告周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凌法俊,安丘贾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妮妮人民陪审员 马建华人民陪审员 马同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淑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