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宾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宾刑初字第00078号公诉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宾满族自治县。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爽、代理检察员王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镇朝阳村郭某乙家小卖店内因打扑克与被害人郭某甲发生口角,继而被告人郭某某在小卖店屋外用拳头将郭某甲打伤。经鉴定,郭某甲眼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两处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镇朝阳村郭某乙家小卖店内与被害人郭某甲一起喝酒。酒后被告人与郭某甲等人一同打扑克,其间二人因打牌发生口角,继而在小卖店屋外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用拳头将郭某甲眼部、鼻部打伤。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甲眼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郭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通过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表、谅解书、收条;证人张某某、郭某乙等人的证言;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法医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两处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史金儒审 判 员  彭 璐人民陪审员  冯佳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克舒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