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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北京绿成长兴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绿成长兴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075号原告北京绿成长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石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杨冬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田玲利,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绿成长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绿成长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绿成长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为376元,由原告北京绿成长兴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赵清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二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