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4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崔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