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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4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崔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