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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22号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林、周丽,均系该司职员。被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袁辛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权峰、王婷婷,均系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30元,由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敏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凤敏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