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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朱亚琳与张振波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亚琳,张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92-1号申请执行人朱亚琳,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罗山县**号,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张振波,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现住址:深圳市**号,身份证号码:xxxx。申请执行人朱亚琳与被执行人张振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深龙法民初字第9795号民事判决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亚琳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执行人张振波已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作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