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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家支行与丁小春、沈德财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家支行,丁小春,沈德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家支行。负责人李东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威,该行职员。被执行人丁小春,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沈德财,住长春市双阳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家支行与被执行人丁小春、沈德财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丽文审判员  杨 刚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岩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