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良宝、李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良宝,李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7号,代码证:07605383-8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祖,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朱良宝。被执行人李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2015)新乌证执字第000056号,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良宝、李玟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64873.20元(其中本金64013元,执行费860.2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克日木江审判员 杨 建 新审判员 乔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 子 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