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陆利平与聂童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利平,聂童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426号原告:陆利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聂童翠,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陆利平诉被告聂童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庆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利平、被告聂童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利平诉称:聂童翠因资金周转于2011年5月12日向陆利平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催要,聂童翠未支付,陆利平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聂童翠立即支付陆利平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聂童翠辩称:我不欠陆利平的钱,欠条是其逼我签的字。经审理查明:聂童翠因资金周转于2011年5月12日向陆利平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催要,聂童翠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聂童翠未能及时偿还陆利平借款应对本案纠纷的引起承担全部责任。聂童翠辩称系被逼在欠条上签的字,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聂童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陆利平借款人民币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聂童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钱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