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洪俭与被执行人李继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俭,李继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张洪俭,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初中文化,住高台县。被执行人李继保,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高中文化,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张洪俭与被执行人李继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张中民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继保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继保在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708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瑞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