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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蓬溪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蓬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12月9日出��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仕冬,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蓬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吴仕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在蓬溪县吉祥镇正街105号经营一家电子游戏厅。2015年2月4日15时许,蓬溪县公安局吉祥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正街巡逻时,从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游戏厅内查获电子游戏设施设备4台26座。经遂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被查获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4���可供26人同时独立操作,属于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异议,辩称自己经营电子游戏厅时间短,以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请求从宽处理。辩护人吴仕冬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开设电子游戏厅时间短,设置的赌博机数量少,社会危害小;2、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3、无犯罪前科,系初犯;4、父母年迈且身患疾病。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自2015年1月起在蓬溪县吉祥镇正街105��经营一家电子游戏厅。2015年2月4日15时许,蓬溪县公安局吉祥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巡逻时,从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游戏厅内查获“海洋之星”捕鱼机3台及“大金鲨”游戏机1台。经遂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海洋之星”捕鱼机每台6座,可供6人分别同时独立操作,“大金鲨”游戏机每台8座,可供8人独立操作,以上4台(可供26人同时独立操作)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具有独立屏幕记分功能,可以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并以积分换取现金且均能正常使用,属于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租房合同,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刑事照片,遂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意见书,证人陈某某、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定意见通知书,对被告人李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数量认定。”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被查获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应认定为26台。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赌博机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 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向奎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