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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龚福全与伍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福全,伍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龚福全,,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紫金矿业员工,住上杭县。被告伍耀文,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杭县。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龚福全与被告伍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福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由原告龚福全负担。审 判 员  何兰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水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