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龙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龙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88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邱唐生,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春,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龙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龙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唐山市古冶区,故请求本院将此案移送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龙某的户籍地及现住所地均在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龙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代理审判员 刘宏志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