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罗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初字第1484号原告罗某。被告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叶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