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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罗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初字第1484号原告罗某。被告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叶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