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丽环与骆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环,骆志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820号原告黄丽环,女,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骆志阳,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黄丽环与被告骆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黄丽环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家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