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义同与牛国鹏、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同,牛国鹏,李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756号原告王义同,农民。被告牛国鹏,农民。被告李文军,农民。原告王义同与被告牛国鹏、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义同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义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义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牛月允人民陪审员 董新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长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