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义同与牛国鹏、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同,牛国鹏,李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756号原告王义同,农民。被告牛国鹏,农民。被告李文军,农民。原告王义同与被告牛国鹏、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义同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义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义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牛月允人民陪审员  董新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长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