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崔广斌与胥秋明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77-2号原告崔广斌与被告胥秋明、龚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4)京中信执字01073公证文书。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崔广斌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京中信执字01073公证文书,即要求被执行人胥秋明、龚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崔广斌借款二百二十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胥秋明、龚平现与申请执行人崔广斌达成还款担保协议,且已履行案款十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胥秋明、龚平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胥秋明、龚平现达成还款担保协议,且已履行部分案款。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4)京中信执字01073公证文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崔广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胥秋明、龚平未按还款担保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崔广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胥秋明、龚平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任继全执行员 王智海执行员 李瑞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仇洪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