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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4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汪国成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22-3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国成,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422-3号申请执行人:汪国成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贵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国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因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汪国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汪国成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13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立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