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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阮学远与杨婉媛、林炯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学远,杨婉媛,林炯开,阮浴鸳,杨星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82-2号原告:阮学远,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代理人:郭嫦娟,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凯,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婉媛,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林炯开,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阮浴鸳,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杨星源,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在本院审理原告阮学远诉被告杨婉媛、林炯开、阮浴鸳、杨星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阮学远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学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65元,减半收取为1178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6782.5元,由原告阮学远负担。审 判 长  朱慧珊代理审判员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婉芬 来源:百度“”